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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1-05-29 11:49: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
  2010年3月24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其申请仲裁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年3月26日,陈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0年5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10年5月14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词》。
  2010年5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第11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仲裁员龚玉 书记员张培培……
  2010年6月3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诉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年6月5日,陈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7月21日,律师冷秀丽小姐与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交换和解意见。
  2010年7月26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法官反馈和解意见,并要求法院尽快答复。
  2010年8月10日,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反馈最多给付10000元补偿金的意见,陈某某表示不接受。
  2010年8月23日,律师冷秀丽小姐给法官打电话要求收集、调取证据后尽快判决。
  2010年9月14日,律师冷秀丽小姐给法官打电话催促其尽快判决,法官表示本案需要组成合议庭,定于11月23日再次开庭。
  2010年11月23日,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
  2010年12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陈某某补缴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2008年3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作4848元(3515元/月÷21.75天×10天×30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李蜀军 人民陪审员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崔奋勤 书记员陈文广……
  2010年12月14日,陈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3月5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
  2011年3月15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4月18日,经主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4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商终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一、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为陈某某补缴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的养老保险(陈某某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如不能补缴,则以2008年5月陈某某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单位缴纳部分),按20个月计算,给予陈某某赔偿。本条款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完毕。二、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000元。三、双方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再无其他争议……审判长程敬华 审判员黄大庆 代理审判员胡铭俊 书记员杨玲……
  2011年4月20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1785717171.cn/wenshu.asp?id=183485717171.cn/wenshu.asp?id=183585717171.cn/wenshu.asp?id=186385717171.cn/wenshu.asp?id=186485717171.cn/wenshu.asp?id=187885717171.cn/wenshu.asp?id=201185717171.cn/wenshu.asp?id=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