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5-17 19:35: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10月21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2月24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1年1月26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2月8日,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011年3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巡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武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961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马佳 书记员舒芳娴……
2010年3月25日,刘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4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