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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3-18 18:26: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2月13日,本所接受涉嫌盗窃罪张某之友魏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
  2010年12月14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法制科了解张某被羁押的处所。
  2010年12月18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张某。
  2010年1月21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再次会见张某。
  2010年1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11)岸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代理审判员张灵 书记员李俊波……当日,律师柳毅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