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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付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01-30 15:24: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付某某与其和解
  2010年5月18日,付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6202元;二、判令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6600元;三、判令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后付某某又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某赔偿原告误工费19800元。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审理中付某某撤回对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2010年5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本案。
  2010年6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应诉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对付某某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010年7月26日,律师冷秀丽小姐与张某某联系,详细了解付某某受伤情况及鉴定进展。
  2010年9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组织双方对新的鉴定结论质证,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再次以程序违法提出质疑,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0年9月28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2010年10月10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提交《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2010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当庭提交《代理词》。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0年11月26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岸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一、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前赔偿付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5000元;二、深圳市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郭巍 书记员庄丹……
  2010年12月12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5185717171.cn/wenshu.asp?id=194085717171.cn/wenshu.asp?id=194485717171.cn/wenshu.asp?id=194885717171.cn/wenshu.asp?id=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