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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文某委托,请求判令曾某某排除妨碍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1-06 20:32: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文某委托,请求判令曾某某排除妨碍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8月25日,本所接受文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曾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2010年9月2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文某家中拍照取证并向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
  2010年9月3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取曾某某的房产信息。
  2010年9月9日,文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0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0年11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江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一、曾某某修理其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楼×室卫生间的漏水部分,消除漏水原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履行;二、曾某某修复文某所有的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楼×室卫生间的受损墙面及受损天花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姚旷 书记员林勤力……
  2010年11月23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