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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请求驳回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12-20 15:39: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请求驳回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7月7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姝丽,其诉讼请求为:一、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移除涉案图片;二、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900,差旅费100,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4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0年8月3日,本所接受沈姝丽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本案。
  2010年8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对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交五组证据。
  2010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0年11月5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代理词》。
  2010年11月20日,律师冷秀丽小姐与主审法官沟通,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说明。
  2010年12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知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陈峰 代理审判员熊艳红 书记员徐刚……
  2010年12月9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1685717171.cn/wenshu.asp?id=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