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解某某委托,促使柯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0-11-21 14:59: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解某某委托,促使柯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0年7月28日,本所接受解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柯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0年9月28日,在完成复杂的前期准备工作后,解某某向阳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18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达成和解协议。当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民木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柯某,2004年××月××日出生,由原告解某某抚养成人,被告柯某某每月10日前支付柯某生活费2000元至柯某十八周岁;三、其他财产无争议……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柯凌霄……
2010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到阳新县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8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