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彭某委托,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11-19 21:52: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彭某委托,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4月17日,本所接受彭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4月20日,彭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6月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9月25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某返还所借款100000元,并从2009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审判长姚朝唯 人民陪审员郭馨 人民陪审员刘齐 书记员刘涛……
2010年10月11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60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