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大连冶金轴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请求驳回石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11-11 19:06: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大连冶金轴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请求驳回石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7月29日,石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大连冶金轴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熊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俩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四万元;二、由俩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8月25日,本所接受大连冶金轴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9月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0年11月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硚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熊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某某人民币31287.32元(39109.15元×80%)。二、驳回原告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严俊 书记员方纯……
2010年11月10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