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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钱某某、张某委托,促使蒋某某排除对其的妨害

发布时间:2010-11-10 18:09: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钱某某、张某委托,促使蒋某某排除对其的妨害
  2009年6月8日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委托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蒋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
  2009年10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09年11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岸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黄汉盈 书记员李婀娜……
  2009年12月3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09年12月10日,张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0年1月14日,张某某因病去世。
  2010年1月15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0年1月18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
  2010年2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1779
  2010年6月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钱某某、张某诉蒋某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7月2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岸民重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蒋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自家进门的阳台外墙向内宽70公分×长85公分(长85公分以紧邻原告钱某某家大门右边第一扇窗外墙为界向被告蒋某某家内方向)由被告蒋某某自行隔断;长85公分×宽70公分面积内遮阳的顶棚(可留10公分的宽度)由被告蒋某某自行拆除;逾期不隔或不拆由江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告蒋某某承担。二、原告钱某某、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某某、张某承担20元、被告蒋某某承担20元……审判长肖民役 人民陪审员刘静萍 人民陪审员廖芸 书记员汤莉莉……
  蒋某某履行上述义务后,2010年11月2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