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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委托,促使远安县人民法院仅判其赔偿张某某、陈德某、奂某某、陈启某15000元

发布时间:2010-11-09 16:06: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委托,促使远安县人民法院仅判其赔偿张某某、陈德某、奂某某、陈启某15000元
  
2010年7月21日,张某某、陈德某、奂某某、陈启某向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876元。1、死亡赔偿金:5035×20年=100700元;2、丧葬费:23709×1/2=1185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1)陈启某:5年×3725×1/2=9313元;(2)陈德某:15年×3725×1/3=18625元;(3)奂某某:14年×3725×1/3=17383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8月11日,本所接受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指派律师张涛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8月24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涛先生出庭应诉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
  2010年10月12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远民初字3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张某某、陈德某、奂某某、陈启某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限被告远安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二、驳回原告张某某、陈德某、奂某某、陈启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杨宏荣 书记员程友桥……当日,律师张涛先生到远安县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1285717171.cn/wenshu.asp?id=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