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欢乐迪音乐城委托,迫使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0-10-22 15:17: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欢乐迪音乐城委托,迫使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0年6月6日,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硚口区欢乐迪音乐城,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并由s.h.e演唱的《Together》专辑中的《热带雨林》等十三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将上述作品数据资料从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法院13万元;3、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350元(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8000元、取证费15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7月16日,本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欢乐迪音乐城委托,指派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8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律师柳毅先生主张武汉市硚口区欢乐迪音乐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错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0年8月31日,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0年10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知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陈峰 代理审判员熊艳红 书记员徐刚……
2010年10月21日,律师柳毅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因迫使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撤诉,故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