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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方某某、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09-23 19:3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方某某、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支持
  2009年12月4日
,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诉方某某、武汉市疾病控制中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12月21日,程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12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审理。
  2010年3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
  2010年3月5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3月30日,律师冷秀丽小姐打电话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询问案件进度,主审法官告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重新开庭时间。
  2010年4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
  2010年4月26日,律师冷秀丽小姐重新提交《代理词》。
  2010年5月至7月,律师冷秀丽小姐多次向法庭询问本案进度,后主审法官告知,因本案较为复杂,经批准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2010年8月17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再次向法庭咨询本案进度,被告知本案尚有疑点,需要作出说明。
  2010年8月30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
  2010年9月9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参加调解。
  2010年9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岸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1341.4元;二、被告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述费用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审判长魏平 审判员郭巍 审判员樊红敏 书记员庄丹……当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73585717171.cn/wenshu.asp?id=177685717171.cn/wenshu.asp?id=177785717171.cn/wenshu.asp?id=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