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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鲁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0-09-19 22:41: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鲁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7月21日
,本所接受涉嫌敲诈勒索罪鲁某某之妻樊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担任鲁某某的辩护人。
  2009年7月6日,律师乔玉龙先生会见鲁某某,鲁某某同意律师乔玉龙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09年7月30日,律师乔玉龙先生会见鲁某某,鲁某某要求增加一名律师。
  2009年7月31日,本所经研究决定增加主任刘源波先生担任鲁某某的辩护人。
  2009年8月12日,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会见鲁某某,鲁某某同意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09年8月21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09年8月24日,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提交《辩护词》。
  2009年8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口头通知本案在2009年9月10日上午9时复庭。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指出:被告人已作最后陈述,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再次开庭,若重新开庭应该下达传票。
  2009年8月27日,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收到再次开庭的传票。
  之后,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多次向主审法官提出“重新开庭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
  2009年9月7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口头通知:延期开庭。
  2009年9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人民陪审员徐玉贤 书记员黄飞……当日,律师乔玉龙先生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2009年9月23日,律师乔玉龙先生会见鲁某某。当日,鲁某某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9年10月27日,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交换意见。
  2009年11月2日,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提交《辩护词》。
  2009年11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荆中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杨志兰 审判员陈静 代理审判员肖力博 书记员肖晶中……
  2009年11月14日,律师乔玉龙先生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66885717171.cn/wenshu.asp?id=168285717171.cn/wenshu.asp?id=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