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祝志某、祝有某委托,促使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0-08-19 18:10: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祝志某、祝有某委托,促使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2010年6月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祝有某与被告祝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原告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83786元;二、驳回原告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8日,本所接受祝志某、祝有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6月20日,祝志某和祝有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0年7月30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0年8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民二终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一、祝有某、祝志某赔偿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000元(此款于2010年8月底前支付30000元,2010年9月底前支付28000元);二、祝有某、祝志某若未按上述第一项的款项和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三、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李宏斌 审判员王立斌 审判员剧俊敏 书记员万芳……当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9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