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周某某、蔡某拆除公共楼道处建造的不锈钢栅栏
发布时间:2010-08-19 18:08: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周某某、蔡某拆除公共楼道处建造的不锈钢栅栏
2010年4月27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周某某、蔡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0年5月12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6月27日,周某某、蔡某拆除公共楼道处建造的不锈钢栅栏。
2010年6月28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0年6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区白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滕玉军 书记员徐倩……当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4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