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程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押金
发布时间:2010-07-16 18:17: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押金
2010年4月2日,本所接受程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在其与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协商和可能发生的一审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因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兑现协商阶段的承诺,2010年5月11日,程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6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当日,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程某租金和押金22000元。当日,程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0年7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洪民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姜晖 书记员罗熊……当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56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