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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促使周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0-06-29 18:48: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促使周某某与其和解
  2010年4月26日
,周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仲裁请求为:1.补缴1996年至2010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补偿14个月的工资计900×14=12600元(经济补偿金);3.报销医药费3000元;4.2008年到2010年工作期间双倍工资900×4×14=50400元。
  2010年5月11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5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出庭。
  2010年5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硚劳仲调字(2010)第157号《仲裁调解书》:……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27000元。二、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争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仲裁员罗翔宇 书记员张金淋……当日,律师柳毅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