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黄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0-05-12 19:15: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委托,促使王某与其和解
2009年2月24日,王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某,诉讼请求为:1、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在公司网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礼道歉;2、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9年7月20日,本所接受黄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本案。
由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在2009年5月6日开庭审理本案,2009年7月22日,律师陈哲先生向主审法官提交《代理词》,并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
2009年8月31日,针对主审法官的不同认识,律师陈哲先生向主审法官提交《代理词补充意见》。
2009年11月2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硚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审判长江小武 人民陪审员胡跃华 人民陪审员耿汉英 书记员刘丹……律师陈哲先生于当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09年12月9日,黄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0年2月24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
2010年3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3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一、黄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在某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二、黄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元;三、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夏丽华 审判员韩光道 代理审判员龚治国 书记员叶欣……
2010年5月1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663、85717171.cn/wenshu.asp?id=1665、85717171.cn/wenshu.asp?id=172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