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补偿
发布时间:2010-04-30 16:09: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补偿
2010年3月19日,李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年3月24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3月26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据等相关资料。
2010年4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10年4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仲调字(2010)第70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共计5881.6元……仲裁员王倩 书记员龚玉……当日,武汉伊势模具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上述费用,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因李某某在委托本所之前已经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故本所没有该文书的著作权而不便上传该文书。后本案又及时和解,故没有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