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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吴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09-12-10 19:46: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委托,请求变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01年5月29日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蔡陵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每月抚育费88.5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5日以前付清,至原告吴某独立生活时止……
  2009年6月13日,本所接受吴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本案。
  2009年6月30日,吴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8月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09年8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阳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吴某抚育费人民币350元,从2009年8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审判员王琴 书记员梁晓莉……
  2009年9月2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09年9月3日,本所以法律援助方式接受吴某委托,指派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09年9月10日,吴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9年11月4日,主审法官就本案调查双方当事人。
  2009年11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武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9)阳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为:王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吴某抚育费人民币450元,从2009年8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审判长马海波 审判员叶玉宝 代理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徐妮……
  2009年12月7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67185717171.cn/wenshu.asp?id=167285717171.cn/wenshu.asp?id=167485717171.cn/wenshu.asp?id=1704